文/優渥誌提供

有一位在市場賣鵝肉的老闆,帶著收來的紙鈔和硬幣要到銀行存錢,但許姓行員因為錢幣沾了油污而拒收,鵝肉老闆一氣之下向銀行投訴,事件還鬧上媒體,後來銀行付了155萬將行員資遣。

 

這位許姓行員向法院提告,認為銀行資遣他不合理。但銀行也回應,這位行員除了拒收客人的髒錢,還私自訂定作業規定,例如客人要換新鈔,得先前一天通知,否則就算庫房有新鈔也不處理;如果要換硬幣只能上午來換等等,服務態度不好也長期沒有改善,所以才資遣他,而且公司已經用退休的標準給付資遣費。但法院認為,銀行不能沒有其他懲戒就直接把行員資遣,不符合「解僱為最後手段」的原則,所以地方法院判決銀行敗訴。

   

 

除了和「工作權」有關的案例,與居家房事相關的法律糾紛也十分常見。例如現在都會區的空間寸土寸金,許多公寓的住戶常在門外的樓梯放鞋子,或在樓梯間放置鞋櫃、自行車等雜物,其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,因為樓梯或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屬於逃生動線,住戶不能堆置任何雜物,否則最高會被處20萬罰款,刑法甚至規定,阻礙公共場所的逃生動線最高可盼3年以下徒刑,如果發生意外有人死亡,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!

新北市一位萬姓女子到一幢公寓4樓找朋友,離開要下樓梯時,在樓梯上踩到3樓的陳姓婦人所放的高跟鞋,結果摔下樓梯,除了全身淤青還頸背扭挫傷,萬女一狀告上法院,控告陳婦一家過失傷害和公共危險等多項罪名。雖然陳家放的鞋子沒有阻礙全部的樓梯,但因為害萬女跌倒受傷,最後陳婦除了被高等法院判決40天拘役定讞,還被民事求償三十多萬元的賠償。

 

懂法律才有保庇 不懂就會出歹誌


過去也曾碰到撰稿的糾紛:有一次接了一個外稿,因為發案方急著要稿子,所以並沒有先訂合約,只在雙方往來的Email裡簡單確認一下工作事項與估價就開始進行案件。但案子完成後對方的付款卻三番兩次藉機拖延,找藉口不回電話,甚至想要違約擅自刪減費用。而我因為沒有合約可以證明此案子的稿費金額,所以一直很苦惱。

 

剛好有個檢察官朋友,問清楚狀況後說,只要我曾經在Email裡提到費用金額與工作項目,而對方回信確認後也沒有提出異議,那就可以視為有效成立的合約。最後我終於以此跟對方要求支付當初所議的工作費用,拿回應得的報酬。

 

我們常聽到「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」,這句話一點兒都沒錯,若不是剛好有懂法律的朋友提出專業的建議,不然我的稿費很可能就拿不到。而我們日常生活裡難免會遇到類似狀況,像是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、開車跟人擦撞或是網購的東西退不了貨⋯⋯一發生問題每個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場來說話,當雙方各執一詞無法化解糾紛時,就只能仰賴公權力介入,甚至對簿公堂來評判是非,這時候若對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,就能維護自己的權益。(文未完)

   

 

文章出自於 http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140401/334327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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