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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李忠憲、錢利忠/綜合報導〕司法史上首宗警員涉嫌栽贓電磁紀錄、企圖入人於罪?

正妹被控與警聯手 誣陷前男友

18歲楊姓正妹指控,張姓男子在她未滿16歲時和她性交,張男因而遭起訴,但一、二審都判他無罪,他的委任律師張紹斌懷疑,張和女友的MSN對談紀錄遭警竄改,以致不利於張,遂將筆電送交調查局鑑定後,告發楊女與不肖警員涉誣告、妨害電腦使用罪,新北地檢署偵辦中。

檔案疑刪除再貼回 檢分案調查

   

 

據悉,一審時,針對電磁紀錄異常部分,張男及律師張紹斌向法官提出質疑,指MSN對話紀錄有一個檔案疑遭警方刪除,卻在20幾秒後出現另一個相同檔名的檔案,但沒有內容。法官未將此對話內容列入證據,但在判決書寫出,這部分應由檢察官釐清、究辦。據悉,檢方已分他字案及偵字案,由兩名檢察官調查,日前傳調查局鑑定單位人員作證。而遭指竄改的警員喊冤,指該檔案是從電腦資源回收筒複製出來,並沒有竄改;張紹斌則質疑,若將被刪除的檔案復原,檔案會沒有內容嗎?初步來看,警員及楊女並無犯案動機及行為,檢方有可能以不起訴偵結。

18歲楊姓正妹和20歲張姓男友99年不合分手,控告張男在她未滿16歲就發生性行為,涉犯與少女性交罪。新北地檢署查出楊女在16歲生日前,曾留言給張男說「有一件事我真的會怕,那就是脫褲子」,採信她的說詞,將張男起訴。

一、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,張男與楊女屬男女交往,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女方在16歲前即與張男發生性關係,做出無罪判決定讞。

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張紹斌表示,據調查局鑑定報告顯示,電腦中的原始檔案已遭刪除,警方再將另一個檔案更改成原始檔案的檔名,貼回原始檔案存放位置,究竟為何這麼做?警方須解釋。

   

 

文章出自於 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7768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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