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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潘岳╱宜蘭報導】淡江大學一名女大生7個月前,偷走學妹hTC ONE S手機,拿給男友使用,雙雙被查獲送辦;庭訊時,女生辯稱手幾是撿到的,但檢察官以她和學妹認識,理應知道手機是何人的,認定行竊,將她依竊盜罪嫌起訴,男友也被認定知情,依贓物罪嫌起訴。
不認罪遭重懲
起訴書還特別敘明,因被告鄭姓女子(19歲)和莊姓男子(28歲)始終不認罪,且未賠償周姓女子,不宜給予「不起訴」處分,或予以「緩起訴」或「聲請簡易判決」。
在淡江大學蘭陽校區就讀的周姓大一女生,去年10月25日上完廁所返回教室,發現手提包內價值1萬6千元的手機hTC ONE S不翼而飛,報警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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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1月底,警方查出住新北市的莊姓男子使用周女報竊手機,莊男供稱:「是女友拿給我用的」,有問她手機哪裡來,但她說:「不要問這麼多。」
鄭女辯稱:「手機在1月中旬在女宿舍拾獲。」但當警方出示手機內1張鄭女在去年11月自拍照片,鄭女又改口說詞。
檢察官認定鄭女供詞不一,且鄭女與周女彼此認識,若是「撿到」手機,也很方便歸還,加上鄭女不告訴莊男「手機來源」,顯然雙方有默契手機是贓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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